6月11日記者了解到,銀川市金鳳區人民檢察院以涉嫌盜竊罪,對一起彩票盜竊案的犯罪嫌疑人作出批準逮捕決定。
趙某某生活困難,偶然間在刮刮樂彩票中嘗到了中獎的甜頭,遂萌生盜竊念頭。起初他在刮彩票時趁老板疏忽,偷偷將刮開的未中獎彩票藏于腰間,企圖以此來減少付款金額。但這種“小打小鬧”的方式顯然無法滿足他的貪欲,后來他愈發膽大妄為,先后4次偷盜20元、30元、50元面值不等的刮刮樂彩票20余本,散張100余張,彩票價值共計13650元,兌換彩票獎金達14764元。
那么,趙某某的盜竊金額應該是多少呢?是彩票的面值金額13650元,還是兌換彩票的金額14764元,還是彩票面值與兌換獎金的總和28414元?
辦案檢察官介紹,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檢察院《關于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》規定:“盜竊不記名、不掛失的有價支付憑證、有價證券、有價票證的,應當按票面數額和盜竊時應得的孳息、獎金或者獎品等可得收益一并計算盜竊數額。”
本案涉及的刮刮樂彩票在印刷完成時就已確定了中獎金額,刮開即可知曉收益,是即開型彩票,屬于“不記名的有價支付憑證”。盜竊的金額應當按照彩票的票面面值和應得獎金合計計算,故本案的盜竊金額為28414元。
盜竊行為的社會危害性不僅取決于對象本身的市場價值,更在于行為人對他人財產權的漠視。彩票雖然本身成本或許不高,但作為物權客體,它所承載的期待利益同樣受到法律的嚴格保護。一張看似不起眼的小彩票,倘若通過盜竊手段獲取,一旦獎金數額巨大,那等待行為人的將是法律的嚴厲制裁,無異于“中了一個苦澀的大獎”,而且這個“大獎”意味著要在監獄中度過漫長時光。(首席記者 王瀟翊)